協會應該是利用協會的立場去協調這些事,也是協會的作用之一

而不是請會員簽切結書撇清責任

要付些公播費我想會員也一定都會付,金額非常少...而且是展覽所需

若要告

注重版權更勝於臺灣的歐美、日本早就被告到破產了........

何不參考看看人家的作法是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