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應該是利用協會的立場去協調這些事,也是協會的作用之一 而不是請會員簽切結書撇清責任 要付些公播費我想會員也一定都會付,金額非常少...而且是展覽所需 若要告 注重版權更勝於臺灣的歐美、日本早就被告到破產了........ 何不參考看看人家的作法是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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