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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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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逛回來
    今年參展的新東西不少,各家精銳盡出可看性很高

    有關公開播放的問題
    就小弟的了解,也不完全是唱片公司的問題
    就唱片公司的銷售方向而言,有越多宣傳機會當然是歡迎
    而是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權限
    今年在MUST的介入下,甚至許多唱片公司連播放自己代理或經銷的音樂都出現法律爭議
    頗為無奈

  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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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撥LP一樣有詞曲版權和錄音版權的問題啊
    LP或CD都只是載體,MUST主要收費的項目是"公開播放"的內容而非格式


    引用 作者: heartsnow 查看文章
    很怪的規定....但小弟有一個疑問....那LP要撥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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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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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作者: jackiex 查看文章
    撥LP一樣有詞曲版權和錄音版權的問題啊
    LP或CD都只是載體,MUST主要收費的項目是"公開播放"的內容而非格式
    所以看來除了撥放音響展的CD外,只能撥放廠商自己出的測試片(還只限古典樂)才沒有錄音版權和樂曲版權的問題......Orz

    其實在這種展覽撥放的CD,會達到很好的宣傳效果....真是....

  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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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作者: jackiex 查看文章
    剛逛回來
    今年參展的新東西不少,各家精銳盡出可看性很高

    有關公開播放的問題
    就小弟的了解,也不完全是唱片公司的問題
    就唱片公司的銷售方向而言,有越多宣傳機會當然是歡迎
    而是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權限
    今年在MUST的介入下,甚至許多唱片公司連播放自己代理或經銷的音樂都出現法律爭議
    頗為無奈
    著作權法這玩意兒再無限上綱下去, 正好落得個耳根清靜.
    是不是也該有個法律出來抗衡一下, 播放音樂必須有指向性. 不想聽的音樂擅自闖入自然人的耳朵, 音樂著作人, 發行人, 播放者就必須付費給自然人. 不錯吧, 在路上走也可能有錢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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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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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MUST算是糾察隊摟?? 主動積極幫忙各大唱片公司維護權益??

  8.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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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對"詞曲權利擁有者"
    而現今大部份的"詞曲權利擁有者"並不見得一定是唱片公司

    所以目前才會衍生出唱片公司與MUST的許多爭議
    唱片公司常常會認為MUST有點太過"主動積極"
    就我的了解,目前台灣不少間的唱片公司都跟MUST有訴訟正在法院待解決
    也有許多歌手連唱自己專輯裡的歌都要付費
    行銷宣傳和商業演出的界線到底在哪?又到底是在維護誰的權益?



    引用 作者: chsiang 查看文章
    所以MUST算是糾察隊摟?? 主動積極幫忙各大唱片公司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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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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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作者: jackiex 查看文章
    剛逛回來
    今年參展的新東西不少,各家精銳盡出可看性很高

    有關公開播放的問題
    就小弟的了解,也不完全是唱片公司的問題
    就唱片公司的銷售方向而言,有越多宣傳機會當然是歡迎
    而是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權限
    今年在MUST的介入下,甚至許多唱片公司連播放自己代理或經銷的音樂都出現法律爭議
    頗為無奈
    嗯~~這樣真是辛苦了廠商與TAA了~~~

    不過有一個問題...那...國歌可以撥嗎?
    唯有質近,方得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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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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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照MUST現在的評判標準
    詞曲作者孫中山和程懋筠都已經過世超過50年摟,所以詞曲部份已是公版
    至於錄音版權就得看你是撥放哪一個版本了

    不過拿國歌來說,公共場所如學校等撥放的大概都是政府委託央廣等機構所錄製的
    並非做為商業使用及商業版權
    所以只要該版本提供的人有加註類似以下字樣
    "本樂曲係由著作權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所演奏及演唱,經同意授權僅供非營利下載使用。"
    才真正不會有問題

    但也許在音響展撥也會被MUST認定是進行商業行為吧!?
    反正目前的情況大都是他們說了算數不然就等著被告


    引用 作者: heartsnow 查看文章
    嗯~~這樣真是辛苦了廠商與TAA了~~~

    不過有一個問題...那...國歌可以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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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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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這篇Q&A就知道現在要公開播放音樂有多麻煩



    Q:音樂包含哪些部份的權利呢?

    A:音樂可由兩個部份構成,一個部分稱為『音樂著作』,一個部分稱為『錄音著作』,所謂音樂著作是指作詞、作曲的部份,錄音著作是指歌曲音樂的錄製部份。如果要在公開場所合法播放音樂的話,需要取得上述兩個部份的授權,也就是所謂的『公開演出』權。

    Q:要怎麼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呢?

    A:如果要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需要跟音樂仲介團體聯繫,目前總共有五個音樂仲介團體,分別負責各類型音樂著作的相關授權業務。像剛剛提到的音樂著作部份,目前有三個音樂仲介團體提供相關授權,分別是『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錄音著作的部份則是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跟『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來提供相關的授權。

    Q:那『公開演出』的授權費用是多少呢?

    A:『公開演出』授權費率是各大音樂仲介團體提出,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議通過後核定各家仲團的收費標準,授權費大致上是依據營業場所的坪數來計算的。以下是各仲介團體『公開演出』的授權費率: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之收費標準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之收費標準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之收費標準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之收費標準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之收費標準

  1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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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MUST這個團體
    你用 "創作人 謝和弦 著作權"
    這幾個字當關鍵字去搜尋
    就可以看到他們搞出多可笑的東西來
    基本上,去音響展的
    可以說是這些古典,爵士唱片最大的消費者
    如果連試聽都不行
    那我要求7日可退貨行嗎?
    一件音樂欣賞的美事,
    被搞得烏煙瘴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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