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堅持~好東西只跟好朋友分享! 道不同,不相為謀。機車改道!小白退散! 消遣來怡情!不花錢最贏!15+
711L,diveronline,gnip
討論區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