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也認為這樣的規定很可笑。不過,這個版權指的是演出者的演出錄音的版權,不是作曲者的版權。作曲者的版權是演出者要付錢的。
舉例來說,交響樂團演奏馬勒的交響曲用的總譜,每個樂器群的譜,都是向某些出版商買的。這個買的過程好像就有包含演出的權利。
我們買了唱片公司的CD/LP,我們有在“私人場所”撥放這些錄音的權利;但是,我們沒有在“公共場合”撥放這些錄音的權利。
我也不同意這種規定,但是就像很多法侓條文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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