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如虎口 都是小心異異 東張西望的 如有不明物体接近 加強警戒準備 唉!怕怕…(sweat)
玩了半輩子的音響 世間喧嘩 不如孤獨 寧靜 思想 深山幽谷中的一股清泉
真是可怕!我們不僅罰則太輕,實際量刑時,往往也〞避重就輕〞,所以壞人才愈來愈多! 我太太的阿姨住美國的印第安那州,鄰居的狗咬了人,被告發後,警察第二天就登門把狗帶走了!就再也沒回來過!所以別說是人了,你家狗管不好,咬了人,也是要處罰的! 二相對照下..... 我一位病人酒測高達1.16,還出了車禍,寫陳情狀跟法官求情,說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結果只罰了八萬了事,我問他還敢吃薑母鴨嗎?他竟說:敢啊!照吃!一整個無言! 真的很無言....(sweat)(sweat)(sweat)
教育真的病了 苗栗縣苗栗市某國小一名小六女生,邀小五學妹到家裡玩野球拳,以手機拍下學妹的裸照,學妹的家長得知後不滿校方未積極處理,今天(28日)報警處理。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指出,本月17日放學後,小六女生邀3名小五學妹到家裡玩,並提議玩野球拳,輸1次脫1件,3名學妹只有一人參加,其他2人旁觀,結果學妹輸到脫光,被學姊強拍裸照。 小五學妹上周將此事告訴老師,校方聯繫雙方家長溝通,並通報校安中心,初步認定不符合霸凌要件;小五女生家長不滿校方處理態度不夠積極,今天到警局備案,並已幫女兒辦理轉學,到外縣市就讀。 教育處指出,兩名國小女童都是隔代教養,平日由祖父母代為管教和照顧生活起居,小六學姊有過動傾向,並有服藥記錄,和被拍裸照的學妹是鄰居,之前常一起玩。後續將透過社工、專業教師加強小六學姊和另外兩名小五學妹的心理輔導,並協助校方加強兩性教育,和灌輸性別平等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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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udiopapa 第一次在貴站發言,問各位安. 酒駕車禍,以致人亡. 在美國法律上屬ニ級謀殺,入監25年刑事,民事上使他傾家蕩產. 此立法是多年前由一位偉大的母親,其子被酒駕而撞死向國會提出而通過. 從此以後整個改觀. 我一再強調這是文化的問題. 在美國-法,理,情-工業社會的本質. 在台灣-情,理,法-農業社會的本質. 假如不釜底抽薪,整頓司法,難有成效. 真希望台灣的法律將酒駕以致人亡甚至殘廢這種狀況也以謀殺定罪,入監25年刑事不得假釋,民事上使他傾家蕩產.:@
強奸慣犯還不是照樣假釋出來爽...........
蹺家女兒 稱被輪暴 父母跪求救女 蘭陽學院不理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我被幾個男生輪暴!」新北市一名十五歲少女離家七天後,用網路即時通留給朋友駭人訊息。焦急的父母求助警方,查出少女是在蘭陽技術學院男生宿舍上網,但任憑少女父母苦苦哀求,校方初始不願處理,在警方、教育部強力介入下才肯配合,最後循線找到曾待在男舍兩天的少女,所幸輪暴說只是一場烏龍。 該名高一少女,十九日上午留字條表示自己壓力太大、家庭關係不睦,所以要離家出走,自此音訊全無。少女父母在廿一日報案協尋。廿五日上午,少女父母接獲女兒同學告知,指少女在網路上稱遭人輪暴,心急如焚地父母中午趕到刑事局求援,隨即展開一場長達廿四小時的尋女大作戰。 警方據即時通帳號,查出少女都是以教育部的學術網路上網,經請教育部電算中心再查,確認是蘭陽技術學院的男生宿舍網路,少女父母即飛車到宜蘭找女兒。 警方同時通知校方幫忙查是用哪個學生的IP登入;不料,校方竟稱網管人員到台北開會,得要等周一上班才能處理。 少女父母在宜蘭警方陪同下,到學校也遭教官拒絕進入校園,還說自己也有個十六歲女兒,不用那麼著急,不讓他們進入。少女母親在校門口下跪懇求,一度傷心昏厥,但校方仍不願幫忙,讓刑事局警官痛斥簡直是官僚殺人! 晚間九點,警方打電話給教育部校安中心,告知少女可能有所不測,校方處理層級才從生輔組長一路提升到學務長、校長,凌晨一點多才將網管人員召回學校過濾資料。 家長與員警徹夜未眠,周六清晨六點,終於查出少女是用一名陳姓男學生的IP上網,這名十八歲的男學生是少女的國中學長,但他在前一天跑到屏東遊玩,將少女託付給室友。警方在周六中午才找到陳生室友,獲悉少女已在當日清晨離校,坐火車到七堵找其他同學躲藏,等循線找到她時,距其父母向警方求援剛好滿廿四小時。 離譜的是,少女就這樣在男生宿舍內待了兩天,校方卻毫不知情,也不願讓警方及家屬到宿舍尋找,讓大夥在校外多擔心、空等了一整晚。 少女及相關男學生被尋獲後,都表示沒有發生性關係,「輪暴」一說,是少女自己亂掰的,沒想到讓大家虛驚一場。
今天收到傳票.......老婆被列為被告.......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嗎?
作者: chsiang 今天收到傳票.......老婆被列為被告.......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嗎? 這....有點莫名....不知是用哪項將夫人列為被告呢?
唯有質近,方得共鳴
作者: heartsnow 這....有點莫名....不知是用哪項將夫人列為被告呢? 應該就是隨便告吧? 原來台灣的司法就是沒有人證物證只要到警察局就可以告人了.....
作者: chsiang 應該就是隨便告吧? 原來台灣的司法就是沒有人證物證只要到警察局就可以告人了..... 先不用緊張~~沒人證物證,對方也告不成,定不了了之,倒是可以準備一下,夫人當初的驗傷單及出診記錄,應可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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