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案子也可看出領薪水的人被「稅」的超不公平!(mem)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才那一點點!!!
執行業務所得我上次看報紙他說構成要件中 要盈虧自負,而且負擔成本,然後需有特殊技藝 林志玲應該不太可能自負成本吧,不然幹嘛跟模特兒公司簽約 還不是想用他們的資源 當然很容易敗訴
例如開業建築師應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可是在該事務所上班的所有員工 還是要乖乖的以薪資所得報稅 至於藝人模特兒的分類就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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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執行業務,稽徵機關可依同業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後再課稅,過去模特兒都是以「表演人」來認定,可扣除四五%成本。但若屬於僱傭薪資,則每年只能扣除一○.四萬元薪資特別除額。因核定所得不同,稅率也會有五%~四○%差別。以年收入五百萬元試算稅金,兩者相差近七十萬。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照林志玲合約內容來看,林志玲的所得都是「實拿」,早就已經扣除化妝、服裝等成本支出,繳稅時若再扣除一次,實在不合理。官員指出,同業費用標準由各國稅局徵詢各同業公會來訂定,每年都會檢討,若要分別針對模特兒、魔術師與主持人等表演人士訂定同業費用標準,國稅局會依法辦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0001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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