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頁,共2頁 第一第一 12
顯示結果從 11 到 14 共計 14 條
  1. #11
    註冊日期
    2010-06-17
    文章
    19
    Thanks
    2
    Thanked 4 Times in 3 Posts

    預設 薪水族很悶啦!

    從這個案子也可看出領薪水的人被「稅」的超不公平!(mem)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才那一點點!!!

  2. #12
    註冊日期
    2009-08-12
    文章
    51
    Thanks
    0
    Thanked 13 Times in 9 Posts

    預設

    執行業務所得我上次看報紙他說構成要件中
    要盈虧自負,而且負擔成本,然後需有特殊技藝
    林志玲應該不太可能自負成本吧,不然幹嘛跟模特兒公司簽約
    還不是想用他們的資源
    當然很容易敗訴

  3. #13
    註冊日期
    2007-09-19
    文章
    532
    Thanks
    2,600
    Thanked 122 Times in 80 Posts

    預設

    例如開業建築師應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可是在該事務所上班的所有員工
    還是要乖乖的以薪資所得報稅

    至於藝人模特兒的分類就一頭霧水
    音逸音響
    www.fineaudio.com.tw/news.htm
    德國〉AcousticPlan Master系列精品=Drive/Digi/Phono(SE)/Power

    線材〉audioquest/ Cardas/ Fono/ Nordost/ Ortofon/ Siltech/ VDH/ Wire World/ Zonotone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91號〈備有停車位 / 近和平西路/Joy Audio旁〉
    電話:(02)2381-0586
    行動:0918-058 031
    一~五:中午1:00 ─ 晚8:00
    週 六 :中午2:00 ─ 晚6:00

  4. #14
    註冊日期
    2007-05-03
    文章
    72,753
    Thanks
    7,665
    Thanked 20,844 Times in 9,306 Posts

    預設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執行業務,稽徵機關可依同業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後再課稅,過去模特兒都是以「表演人」來認定,可扣除四五%成本。但若屬於僱傭薪資,則每年只能扣除一○.四萬元薪資特別除額。因核定所得不同,稅率也會有五%~四○%差別。以年收入五百萬元試算稅金,兩者相差近七十萬。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照林志玲合約內容來看,林志玲的所得都是「實拿」,早就已經扣除化妝、服裝等成本支出,繳稅時若再扣除一次,實在不合理。官員指出,同業費用標準由各國稅局徵詢各同業公會來訂定,每年都會檢討,若要分別針對模特兒、魔術師與主持人等表演人士訂定同業費用標準,國稅局會依法辦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00010,00.html

發文規則

  • 不可以發表新主題
  • 不可以發表回覆
  • 不可以上傳附件
  • 不可以編輯自己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