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補稅的原因為何?補那個部份
志玲說沒有雇傭關係不需補稅
就算沒有雇傭關係,有所得就要繳稅
是因為兩者認定的稅有差嗎
搞不懂 (sw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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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補稅的原因為何?補那個部份
志玲說沒有雇傭關係不需補稅
就算沒有雇傭關係,有所得就要繳稅
是因為兩者認定的稅有差嗎
搞不懂 (sweat)
若用僱用來看,相對也應有一些公司福利對應
志玲看起來是沒有
那麼國稅局此舉成立,該公司同時也違反其他法令....
林志玲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最高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國稅局則主張全都是薪資所得,每年只能抵扣七萬五千元的稅額..
感覺上志玲有道理,果然漂亮又聰明.....
國稅局會勝訴啦, 會被管收哦................
國稅局勝訴的原因大家都知道嘍
志玲也會乖乖繳的...不會被管收啦
可不可以用馬桶抵現金阿??............
這方案應該很不錯
雙贏
然後 當年的公教年終,就發馬桶..............
志玲姊姊好像還可以上訴!
有錢人「理稅」真的很重要,
最好的例子:
蔡萬霖和王永慶的遺產稅差那麼多!
從這個案子也可看出領薪水的人被「稅」的超不公平!(mem)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才那一點點!!!
執行業務所得我上次看報紙他說構成要件中
要盈虧自負,而且負擔成本,然後需有特殊技藝
林志玲應該不太可能自負成本吧,不然幹嘛跟模特兒公司簽約
還不是想用他們的資源
當然很容易敗訴
例如開業建築師應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可是在該事務所上班的所有員工
還是要乖乖的以薪資所得報稅
至於藝人模特兒的分類就一頭霧水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執行業務,稽徵機關可依同業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後再課稅,過去模特兒都是以「表演人」來認定,可扣除四五%成本。但若屬於僱傭薪資,則每年只能扣除一○.四萬元薪資特別除額。因核定所得不同,稅率也會有五%~四○%差別。以年收入五百萬元試算稅金,兩者相差近七十萬。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照林志玲合約內容來看,林志玲的所得都是「實拿」,早就已經扣除化妝、服裝等成本支出,繳稅時若再扣除一次,實在不合理。官員指出,同業費用標準由各國稅局徵詢各同業公會來訂定,每年都會檢討,若要分別針對模特兒、魔術師與主持人等表演人士訂定同業費用標準,國稅局會依法辦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00010,00.html